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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四条 审查机构超出认定范围从事审查的,所颁发的审查合格书无效;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审查机构收回审查合格书,并依法予以处罚。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审查人员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不得继续从事审查工作,并依法予以处理。
  (一)在审查时玩忽职守,未能发现存在的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的错误,造成工程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专职审查人员在设计文件上签字的。
  第二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审查机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审查机构技术力量实际情况及内部技术质量、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情况;
  (二)完成的施工图审查情况,包括工程数量、规模、审查报告书、质量等情况;
  (三)审查机构市场行为以及审查人员从业情况;
  (四)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的情况。
  (五)工作场所、技术装备情况。
  第二十七条 对审查机构的审查意见存在重大分歧时,由建设单位或者勘察设计单位向受理施工图审查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复查。复查费用由申请单位预交,按《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收费标准的通知》(闽价[2002]房119号)第六条规定承担。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二00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福建省建筑勘察成果、项目设计文件审查实施办法(暂行)》(闽建法[2002]13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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