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指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生产厂、供应商的。
第十六条 审查机构应建立审查档案,在审查合格后,对包括审查记录、审查合格书、备案表和施工图文件等在内的全套审查资料进行保存,其中施工图保存期限应当至少至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
第十七条 审查机构应及时记录审查项目的信息情况,并于每月5日前将上月审查项目情况通过施工图审查软件系统上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八条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修改涉及本实施细则第十三条第(一)、(二)项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文件送原审查机构审查。审查机构经审查合格后出具《审查报告书》,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报告书》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施工图审查原则上一次性送审,对于特殊工程,在保证工程整体审查质量和技术条件允许的前提下,可分阶段按分项进行施工图审查。
第二十条 审查人员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公布。申请认定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审查人员申报表;
(二)审查机构与聘用审查人员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至少一年以上的聘用合同);
(三)已退休人员须附退休有效证明;
(四)兼职的勘察设计单位人员应附有审查机构与受聘人所在单位签订的技术劳务合同。
第二十一条 审查机构应按有关劳动用工规定与审查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在聘用勘察设计单位在职审查人员时,应征得受聘人所在单位的同意。审查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含两个)以上审查机构从业。专职审查人员不得承担设计任务,兼职审查人员不得承担除设计校审外的设计任务。
第二十二条 审查人员在参加施工图审查中,应按岗位责任,在相应审查报告书和审查合格书上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审查机构的审查责任不替代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责任。审查机构对涉及第十三条以外的其他技术标准的情况,可提出建设性修改意见并记入审查报告书,但不强制要求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