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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3)使用功能更改、外观改变的,应附规划部门审批文件;
  (4)使用功能(或荷载)和结构承重体系改变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与建设项目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结构安全复核;
  (5)审查所需的其它相关材料。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应对送审文件、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审查机构应当对施工图审查下列内容:
  (一)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
  (三)勘察设计单位是否越级或超范围承接业务;
  (四)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施工图上加盖相应的图章和签字;
  (五)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审查的内容。
  第十四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审查合格的,审查机构向建设单位出具《福建省房屋建筑、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合格书》和《施工图审查报告书》(各一式四份)并将经审查机构盖章的全套施工图(三套)交还建设单位。审查合格书和审查报告书应当有各专业的审查人员签字,经法定代表人签发,并加盖审查机构公章。审查机构应当在全套施工图(包括须经审查的设计变更)的每一张图纸上按规定盖章。
  审查机构应当在《审查合格书》发出5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合格书》、《审查报告书》和《施工图文件审查情况备案表》报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省重点工程和超限高层工程应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抄送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审查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当将施工图(三套)退还建设单位,将审查中发现的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在出具的《施工图审查意见书》中载明。
  施工图退还建设单位后,建设单位应当要求原勘察设计企业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报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施工图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审查机构应在审查完毕之日起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和施工图,并抄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一)工程勘察须进行重勘或补勘的;
  (二)施工图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三)挂靠进行勘察设计或者违反资质管理、执业注册管理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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