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可由专职和兼职组成。专职审查人员中结构专业不少于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最少人员数的三分之二,其他专业不少于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最少人员数的二分之一。兼职审查人员不得超过该审查机构审查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审查机构专职审查人员不再计入所属设计单位设计资质技术骨干人员数。设计单位分立的审查机构,审查人员由本身或所属设计单位内部人员组成,原则上不得外聘。
第十条 审查机构不得与所审查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申领施工许可前将施工图委托审查机构审查,并与审查机构签订审查合同。
建设单位可自主选择审查机构,原则上不得选择外省审查机构。特殊情况确需选择外省审查机构审查的,应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审查机构应按省物价局闽价(2002)房119号规定的标准收取审查费用。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查机构提供下列资料:
(一)勘察设计单位证书副本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和勘察设计文件图纸专用章;
(二)作为勘察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及附件复印件(如规划批准文件,包括总平面审查批准图),并加盖单位公章;
(三)全套施工图及其它相关材料:
1、工程勘察项目:
(1)工程勘察成果报告书(一式四份);
(2)勘察纲要、工程勘察成果有关的数据、图表和原始资料(或复印件)等;
(3)对于工程勘察分级标准大型以上工程的各工作环节质量控制纪录;
(4)审查需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2、建筑工程、市政工程项目:
(1)工程设计施工图全套(一式四份);
(2)方案设计或初步设计批准文件,主要的初步设计文件(图纸);
(3)工程勘察报告书和工程勘察报告的《审查合格书》;
(4)结构、给排水、电气和暖通等专业的主要计算书、计算软件名称及相应的数据盘;
(5)审查需要的其它相关材料。
3、装修工程项目:
(1)装修工程施工图(一式四份);
(2)装修工程的主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全套一份),已竣工使用的还应提供工程竣工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