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
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闽建设[2004]51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
根据《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34号令),我厅制定了《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附件: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实施对施工图审查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勘察报告应在施工图设计前提交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第四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
第五条 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认定,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 审查机构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除超限高层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必须委托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一类机构可在全省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二类机构在所在设区市范围内承接审查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