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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路政局关于不再办理转籍、过户车辆养路费退费的通告

北京市路政局关于不再办理转籍、过户车辆养路费退费的通告


  为规范对转籍、过户车辆养路费的征稽管理,根据交通部、财政部等四部委联合颁布的《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规定》,并报经上级批准,自2004年12月1日起本市机动车办理转籍、过户手续后,其预缴部分养路费不再办理退费,养路费随车转移。
  我局养路费征稽部门将为迁往外埠的转籍车辆出具缴费截止日期证明函件,由转入地征稽部门自缴费截止日期的次月起衔接征费。外埠迁入本市车辆,由我局养路费征稽部门审核原车籍所在地征稽部门出具的缴费截止日期证明函件后,衔接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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