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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五)《财政部关于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
  (六)《预算外资金管理实施办法》(财综字[1996]104号)。
  (七)《关于印发2001年北京市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京财综[2001]2176号)、《关于取消部分涉及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京财综[2003]1137号)。
  (八)取消收费项目、降低收费标准的文件。
  (九)《北京市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管理规定》。
  四、年审、换发新《收费许可证》时间安排和分工
  (一)年审、换发新《收费许可证》时间为2004年12月13日至2005年1月21日。
  (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负责市各委、办、局、市属高校、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年审,其它由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负责年审。
  (三)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市各委、办、局及直属单位、市属高校、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换发新《收费许可证》工作,其他由各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换发。
  五、年审程序和方法
  (一)各单位持行政事业性收费立项、收费标准批准文件及《收费许可证》正、副本和本单位的法人证书(需经有关政府行政部门批准方可提供服务并收费的,要提供有关政府部门的资格批准文件、证书);高等院校还需持有市教委核准的学费、住宿费审核表;填写本单位2003年的收费收入、支出表(附后),按收费项目逐项填写收入,到市、区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领取《收费许可证》申请表,并按照所用票据种类填写《北京市行政事业性收费年检登记表》、《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年检登记表》、《北京市罚没款(物)票据年检登记表》(附后)。
  (二)提供本单位2002-2003年度使用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行政事业单位银钱收据、罚没款(物)票据和《票据购领证》。
  (三)各收费单位按规定填写《收费许可证》申请表,盖章后交回。经审验合格后,通知收费单位领取新的《收费许可证》(收回旧证)。
  六、涉及合并及取消收费项目的单位,须办理变更、废止收费项目、票据购领证及收费票据的核销手续。对涉及不列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单位,不办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有关规定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手续,使用税务发票收费。
  七、旧《收费许可证》和未年检的《票据购领证》,从2005年2月1日起废止,对未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年审而继续收费的单位一律视为乱收费行为,将按照《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及其它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停止供应其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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