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04年度行政事业
性收费年审和换发《收费许可证》的通知
(京发改[2004]2541号)
市各委、办、局:
根据《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原
国家计委等部门《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和
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的规定,决定进行2004年度行政事业性收费年审和换发新《收费许可证》工作。现将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年审范围
本市凡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政、事业单位和非企业组织等单位(含所有领取《收费许可证》及《票据购领证》的单位)。
二、年审内容
(一)收费单位是否按照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执收单位实施收费。
(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市政府及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降低的收费标准是否落实。
(三)购领和使用收费票据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有效,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银钱收据和罚没款(物)票据的使用是否规范。
(四)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是否按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财政专户(或上缴国库)情况。
(五)2003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收入、支出情况。
(六)收费单位是否具有行政、事业、非企业法人和受委托的专业资格。
三、年审文件依据
(一)《
北京市行政性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二)《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
(三)国务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市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有关收费文件。
(四)
国家计委等六部委印发的《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