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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转发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
“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粤建建字[2004]174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城管、市政公用、园林)局:
   现将建设部《关于印发创建“生态园林城市”实施意见的通知》(建城[2004]98号)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我省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要按照通知要求,积极开展创建“生态园林城市”活动,为我省城市绿化建设和生态环境的改善做出新的贡献。
  “生态园林城市”的评估每年一次,申报城市必须是已获得“国家园林城市”称号的城市。申报城市须以市政府名义向省建设厅提交申请报告,省建设厅将组织专家实地考察,考察通过后向建设部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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