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分类说明》的通知
(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号)
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适应用电性质变化的需要,规范电价分类,江西省发改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江西省物价局在1993年制定的《电价说明》(赣价工字[1993]122号)及原江西省物价局、原江西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补充通知》(赣价工字[2000]50号)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印发,江西电网及各县级电网均应按新印发的《电价分类说明》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附件:
电价分类说明
一、居民生活用电:为城乡居民住宅家庭生活所使用的电力,包括居家照明、家用电器和温度调节等用电(但兴办家庭商业,其经营性用电执行商业用电价格);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为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中车间以外的照明(含市政路灯、亮化工程等用电)、办公设施用电。
三、商业用电:为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例如商场、商店、批发、仓储、加油站、公路收费站等用电;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机场等客运站用电;金融、保险、证券等单位用电;邮电、通信营业场所等用电;对外营业的宾馆、餐饮、饭店、招待所等用电;娱乐、影视制作场所等用电;收费公园及公益性公园收费场所等用电;从事经营性咨询服务、广告服务、信息服务、旅游服务、房地产经营等其他综合技术服务用电,不论照明、动力和容量大小均执行商业用电价格。
四、非工业用电:为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学术研究、科研及试验等单位非生产性动力用电;污水处理、管道输气、铁道、电车、邮政、广播电视电讯机房、国家储备库等动力用电;地下防空(商业性经营的执行非居民照明用电)及基建施工(不分动力、照明)、抢险救灾、园林花卉用电。
五、普通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以下的从事工业生产、加工或维修用电;自来水厂用电。
六、大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工业生产和维修、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其中:电炉铁合金、电解烧碱、合成氨、电炉钙镁磷肥、电炉黄磷、电石为一九八O年七月一日前投产的最终产品生产用电。大工业电价包括电度电价、基本电价二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