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养犬管理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8年12月30日 实施日期:2008年12月30日)南昌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南昌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等14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2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20日)修改南昌市人民政府令
(第101号)
《南昌市养犬管理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0日市人民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南昌市养犬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犬类管理,保障公民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
江西省犬类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犬类的饲养、经营、表演、诊疗服务等活动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市养犬管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养犬的审批与违章养犬的处理。市畜牧兽医部门负责犬类防疫工作,对犬类进行预防接种、登记和发放犬类免疫证、牌,对狂犬病进行疫情监测。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对因养犬而影响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查处。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狂犬病人的诊治。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区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经常开展犬类管理宣传教育,配合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工作。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劝阻或者向有关部门举报,并有权了解对举报的查处结果。有关部门应当设立举报监督电话,接受举报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