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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试行)

  5、以上资料需加盖配制医疗单位公章。
  价格主管部门收到定、调价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一般2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复。
  第七条 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价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则,制定或调整,其计算公式为:零售价格=配制成本×(1+配制成本利润率)
  配制成本=[原辅材料成本×(1+损耗率)+包装材料成本×(1+损耗率)]×(1+药品检验费率)+定额生产费用
  1、原辅材料成本:按医疗机构每半年或全年加权平均购进价格计算。(不计损耗)
  2、包装材料:指配剂内外的各种包装,按医疗机构每半年或全年加权平均购进价格计算。(不计损耗)
  3、原辅材料损耗:中药材最高不超过20%,中药饮片最高不超10%、饮片磨粉最高不超过15%,西药不超过5%。
  4、包装材料损耗,玻璃制品最高不超过5%,其它材料不超过3%。
  5、药品检验费率为8%。
  6、定额生产费用:包括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水电费、燃料动力、工资及附加、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管理费、低值易耗品、其他费用等。固定资产折旧及管理费用按财务制度的规定标准折旧和分摊。
  各种剂型的单位定额生产费用(见附表一)为最高标准,各地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在表列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标准,未列入的其他规格剂型的定额生产费用,按实际情况核定。
  7、配制成本利润率最高不超过5%。
  医疗机构自配药物制剂,不同剂型、规格和包装之间要以单位有效成分的价格为基础,保持合理比价关系。
  第八条 因临床需要,经省级以上药监部门批准,医疗机构配制的制剂可以在指定的医疗机构之间调剂使用。调剂购进的制剂,由医疗机构以购进价格为基础加不超过5%的利润制定零售价格。
  第九条 自制药物制剂价格原则上应低于同类药品的市场价格。同一品种规格药物制剂在同一市区内,同一级别医疗机构原则上执行同一价格。
  第十条 各医疗机构应加强自配药物制剂价格管理,建立健全内部财务核算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物价人员,加强成本核算。按规定程序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供成本资料及其他有关资料,不得弄虚作假,虚摊费用,虚报价格,不得越权自行定价。必须执行明码标价制度,自觉接受患者和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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