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价[2004]303号)
省民政厅,各市、县(区)、自治县物价局:
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的管理,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殡葬改革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定价目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广东省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殡葬服务价格的管理,维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全省殡葬改革的健康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
殡葬管理条例》、《广东省定价目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殡葬服务价格包括殡葬服务收费和殡葬服务过程中提供的商品价格。殡葬服务收费包括办理丧事过程中的服务收费和公墓收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楼)、公墓、殡葬服务站(公司)等提供殡葬服务单位的价格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殡葬服务价格管理实行全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办法,根据服务项目的重要程度和竞争条件,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管理。其中办理丧事过程中的殡葬服务收费分为基本服务收费与特需服务收费两大类,基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特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公益性公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经营性公墓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民政部门主办的殡葬服务单位销售的丧葬用品价格实行差率管理。
第四条 为大力推行葬法与葬礼改革,殡葬服务价格的制定与项目管理,应遵循有利于引导群众文明治丧,倡导丧事简办,体现以民为本、为民解困的宗旨,切实减轻群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