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2004年度公务员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

  2、各区、县和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年度考核评优和行政奖励工作中,要坚持向工作在第一线,直接面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基层公务员队伍倾斜。
  3、市、区、县政府各部门的督查考核奖金发放,要在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定的督查考核奖金总额内,根据每个公务员的年度考核结果,拉开档次。年度考核结果为相同等次的,执行同一督查考核奖金标准。“优秀”等次人员,督查考核奖金可高于“称职”等次人员10%-20%。
  4、受到各种行政奖励的人员的奖金计算标准是:嘉奖人员为本人年工资(国家规定的基本工资与职务补贴之和,下同)的10%;记三等功人员为15%;记二等功人员为25%;记一等功人员为35%;授予荣誉称号人员为45%。
  五、时间安排和工作要求
  1、2004年度考核奖励工作,于2005年2月底前基本完成。
  2、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比例,确定2004年度优秀等次人员和行政奖励人员数量。
  3、各单位确定年度考核结果和行政奖励人员后,要按照管理权限,及时将年度考核结果、受奖人员名单分别报市、区、县人事局公务员管理部门审核。各单位持公务员管理部门的核准通知单,到工资管理部门核定奖金并纳入财政统发。
  六、经批准纳入工资规范管理范围的参照管理单位、依照管理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其中,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不再执行事业单位的考核、奖励制度;改行机关工资的,考核年限自2004年开始计算。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

关于考核奖励审核备案工作的说明

  1、《纳入工资规范管理单位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适用今年批准纳入工资规范管理范围的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适用行政机关、参照管理单位和依照管理单位的公务员。考核结束后,分别存入本人档案。
  2、《年度考核结果审核表》和《奖励情况审核表》适用批准纳入工资规范管理范围的所有人员,各单位人事部门需向审核机关报送一式两份,并附《奖励人员名册》。经审核同意后,作为核发奖金的依据。
  3、特殊情况如需向审核机关说明的,可附书面说明材料。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