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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2004年度公务员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2004年度公务员考核奖励工作的通知
(2004年11月23日 京人发[2004]99号)


各区、县人事局,市政府各委、办、局人事(干部)处:
  我市机关清理整顿津贴补贴奖金,规范公务员收入后,为充分发挥考核奖励的激励作用,按照《北京市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办法》和《北京市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对做好2004年度公务员考核奖励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认真做好2004年度考核奖励工作
  做好2004年度考核奖励工作,是我市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和胡锦涛总书记同北京市基层干部座谈时的重要讲话精神、加强公务员队伍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措施,是规范公务员收入的重要内容。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事部门要在本单位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周密部署,严格执行各项政策。在组织实施年度考核工作中,要注重实绩,不走过场;在评优和奖励工作中,要本着实事求是、优中选优、宁缺勿滥的原则,坚持标准,严格审核,不搞平衡照顾,真正调动广大公务员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考核奖励范围
  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担任部门领导职务及其以下职务的公务员,纳入本通知所要求的2004年度公务员考核奖励范围。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各单位由党委组织部门管理的领导干部的考核奖励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三、考核内容
  各单位的年度考核,要以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为指导,以“群众认可”为重点,按照岗位职责、业务标准和年度工作目标计划,重点考核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的情况。工作在基层一线、直接面对人民群众的单位,要结合实际情况,把本地区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直接服务对象的满意程度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四、考核结果的使用和行政奖励有关问题
  考核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认真做好考核结果的使用和行政奖励工作,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各区、县的督查考核奖金应报市政府批准,并严格执行。区县在不突破督查考核奖金总额的前提下,根据考核结果,在不同单位之间拉开档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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