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建管分开”和专业化组织建设的原则,改变政府投资项目由政府部门直接组织实施和监管的格局,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政府投资工程管理新模式。建立专业化的政府投资工程责任主体,推进政府工程项目投资与筹建分离、筹建与监督分离,实现社会化、市场化运作。凡是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必须进入有形建筑市场,实行公开开标、评标和定标,招标结果必须在有形建筑市场内公布,增加透明度。对政府投资项目,实行统一评标的方式和方法。其它投资项目,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招标投标办法。进一步完善施工许可制度,对设定的行政许可,要明确实施主体、许可条件、许可时限和许可程序等。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监管,对有关拆迁安置、提供工程担保或出资证明、已竣工工程拖欠工程款等施工许可条件,要严格执法检查。工程强制监理要严格限制在政府投资项目范围内。非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监理,要通过市场机制自主选择。
八、深化建筑市场监管体系改革
一是逐步从非政府监管职能中退出,归还给业主、企业、中介机构、行业组织等,原本其自身的管理职能,属于民法调整的内容交由民法去调整。二是逐步改变直接监管的方式,把监管的重点转移到主要完善建筑市场价格、竞争、供需等运行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管理。三是改变临时性、应急性监管和监管内容随意性较大的现状,通过立法和完善相关制度,逐步实现常规化、规范化监管。四是充分采用信息化监管方法、弱差重点监管法、随机抽查监管法等方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效率,对监管效果进行评价和考核。五是合理划分监管职能,在监管机构和人员的相对专业化的基础上实现综合执法。
九、积极推行工程项目担保、保险制度和完善建筑市场信用体系
工程担保和保险主要是通过经济手段强化对建筑市场的宏观调节作用,减少投资风险,包括推行投标担保、承包商履约担保、业主责任担保、业主支付担保、付款和预付款担保、质量保修担保等以及建筑职工意外伤害保险、职业责任保险等内容。加强与银行、保险等机构的合作,培育和发展专业担保公司和征信机构。同时,对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和中介机构及其专业技术人员,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作为市场准入和清除的市场依据之一。
十、加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建立协调统一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