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强和改进建设项目规划管理
坚持和改进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制度,各类建设项目的选址,都必须符合经批准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控制建设项目的建设规模和占地规模,严禁安排国家明令禁止项目用地。对需要报请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备案的项目必须先取得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主动超前做好技术服务,为建设单位在项目前期可研阶段提供建设项目选址技术支持,以避免因选址不当在建设用地规划管理阶段出现反复,影响项目进度。
坚持和改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严格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审批,对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一律不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简化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前置条件,今后,仅对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要求提供投资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准文件;对需要政府核准的项目,要求提供投资主管部门核发的项目核准证。
三、推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建立多元化投融资体制
认真执行
建设部《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的意见》、《河北省城市市政公用行业特许经营办法》,吸引社会资本参与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市政公用设施项目建设。已经建成的市政公用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具备条件的经过批准可以依法转让经营权。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以独资、合资、联营、项目融资以及BOT、TOT等方式,参与经营性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加强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和管网改造。当前,政府投资应重点用于城市供水、污水处理、燃气、供热等管网的建设和改造,确保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充分发挥效益和生产运营安全。城市园林绿化建设和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理设施建设,要坚持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原则,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投资。要加强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形成机制的研究,建立科学合理的政府财政补偿机制。加快推进市政公用事业价格和收费制度改革,逐步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规律的城市供水、燃气、供热等价格机制和污水、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要加强对自备水用户的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发挥政府职能,加强对市政公用行业价格和收费的监控。
四、推进城市市政公用事业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