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
<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津价医药[2004]489号)


市卫生局、各药品招标代理机构及有关单位: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122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按照执行。
  一、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机构应在确定中标结果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中标药品价格及相关资料报市物价局。
  二、中标药品零售价格核定公式及流通差价率为:中标药品零售价格=中标价格×(1+规定的流通差价率)2005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流通差价率暂按下表执行:

  中标价格         流通差价率
  10元及以下        40%
  10.01~20元        30%
  20.01~50元        25%
  50.01~80元        22%
  80.01元及以上       17%

  三、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的计价单位,注射剂以支或瓶为最小计价单位,其他剂型以现行最小包装为计价单位,如:盒、袋等。医疗机构按中标药品零售价格公式计算后,销售价格的尾零取舍,10元及以下,按“三七作五、二舍八入”保留到分;10元以上的,按“四舍五入”保留到角。
  四、2005年度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中标药品零售价格由各医疗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自行核定,新的中标药品零售价格自2005年1月15日起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日起执行。此前市物价局印发的《关于印发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津价工[2000]678号)、《关于天津市医疗机构招标采购药品零售价格管理(试行)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津价医药[2001]264号)、《关于天津市药品集中招标采购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津价医药[2001]332号)、《关于转发〈国家计委关于药品招标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价医药[2001]421号)文件一律废止。
  特此通知。
  附: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集中招标采购药品价格及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