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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对于工程人选参加学术技术交流会、研讨会的资助申请,市人事局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后,根据其所参加会议的学术水平、重要程度及工程人选的参会角色,确定是否给予资助及资助金额。
  第十一条  对于单位的资助申请,市人事局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后,根据其开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的实际情况,结合全市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本年度培养经费资助方案。
  第十二条  资助申请被批准后,获资助的工程人选或单位应根据所获资助金额,对申请资助时提交的项目进度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做出调整,并将调整后的计划按申请资助时的申报程序报市人事局确认备案。
  第十三条  项目进度计划和经费使用计划确认后,市人事局下发资助经费确认通知书,并依下列情形办理拨款手续:
  (一) A类、C类资助款,在受资助人提交邀请函、会议通知(如是外文件需同时提交中文译文)等后,办理拨款手续。
  (二) D类资助款,在受资助人提交出版协议书后,办理拨款手续。
  (三) B类、专项资助款,在下发资助经费确认通知书后拨付。
  第十四条 受资助工程人选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的人事部门应会同财务部门制定培养经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并严格执行。资助经费由单位财务部门单独立帐,专款专用。
  第十五条 培养经费应全部用于工程人选及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直接或变相收取手续费、管理费等;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此项经费或改变经费用途。
  第十六条 受资助工程人选或单位收到培养经费后,应按项目进度计划及时开展工作,并按经费使用计划合理使用经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计划的,应按申请资助时的申报程序,以书面的形式报市人事局同意后,再做出调整。
  第十七条 遇特殊情况,受资助项目无法进行或不能完成的,受资助工程人选所在单位或受资助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尚未使用的经费退还市人事局,同时报送已使用经费的使用明细。
  第十八条 受资助项目完成后,受资助工程人选或单位应在两个月内对所获资助项目的执行情况及培养经费使用情况做出全面总结,并按申请资助时的申报程序,将项目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明细报送市人事局审核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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