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资助项目未完成或项目已完成未提交项目总结报告和经费使用明细的;
(三)上一年度受资助期间,因故被收回部分或全部资助经费的。
第六条 培养经费资助分为:培训研修类(A类)、创新研发类(B类)、学术交流类(C类)、出版专著类(D类)四类及一个专项资助。
(一)A类用于资助工程人选到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进行与其所从事专业有关的中长期(三个月以上)培训、研修或开展合作研究。其中,对于在国(境)外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对于在国内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万元。
(二)B类用于资助工程人选自主选题,开展具有创新性、前瞻性的项目(课题)研发工作,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5万元。
(三)C类用于资助工程人选主办或参加具有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交流会、研讨会等,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3万元。
(四)D类用于资助工程人选出版在其所从事专业领域具有较高学术价值的专著,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5万元。
(五)专项资助用于支持有关单位开展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工作,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第七条 培养经费资助工作按年度开展,具体工作安排以下发通知的形式部署。
参加学术技术交流会、研讨会的资助申请,可在会前两个月提出申请;其他类别的资助申请,按通知要求的时间进行申报。
第八条 工程人选每年度只能就某一具体项目申请一类资助。
个人申请资助,需填写《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申请人登记表》、《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申请表(个人申请用)》(按所申请类别填写),由其所在单位对填报材料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并签署意见后,报其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上级主管单位人事部门对本地区、本部门的申请情况进行汇总,并进一步核实其所报材料的真实性,签署意见后,报市人事局。
第九条 单位申请资助,应提交本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及其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填写《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专项培养经费资助申请表(单位申请用)》,签署意见后,报市人事局。
第十条 对于工程人选的资助申请(除参加学术技术交流会、研讨会的资助申请外),市人事局进行形式和资格审查后,组织专家进行评议,拟定资助的人选和金额,进行公示,并根据公示结果,确定本年度培养经费资助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