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新世纪百
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人发[2004]100号)
各区县人事局、财政局,市属有关委、办、局(总公司)、直属机构人事(干部)处,各人民团体人事处,各有关单位人事部门:
根据《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等七部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京人发(2003)15号), 为深入实施首都人才战略,加速培养造就一支与首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我们制定了《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首都人才发展战略,加速培养造就一支与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队伍,根据《北京市贯彻落实国家人事部等七部委〈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实施意见》(京人发(2003)15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制定本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工作,遵循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成长规律,适应首都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第三条 2005年至2010年,我市每年从北京市人事局专家工作经费中安排资金200万元,专项用于北京市“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工作,市人事局可根据工程实施进度滚动使用。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为:在本市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和市级人选,为个人资助对象;根据《实施意见》,制定并实施本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培养计划的本市单位(含非公经济组织),为单位资助对象。
第五条 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申请资助:
(一)拟申请资助的项目已获得本市其他人才培养经费资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