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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宏图高科激光声像分公司以前年度多征税款处理问题的批复[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宏图高科激光声像
分公司以前年度多征税款处理问题的批复
(苏国税函[2004]386号)


镇江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宏图高科激光声像分公司以前年度多征税款处理问题的请示》(镇国税发[2004]273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鉴于宏图高科激光声像分公司的情况特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16号)和《关于出口退税清算结束后有关出口货物补征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157号)规定,对该公司属于2001至2003年度出口货物已补缴的增值税按照《关于出口退税清算结束后有关出口货物补征税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157号)所列的新的补税公式重新计算应纳税款,多缴的部分办理退库或抵减以后的应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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