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务院、省有关部门设在我市的有关机构,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通知》要求和职责分工,切实加强对省以上驻济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二)市公安局、建委、卫生局、交通局、信息产业局、水利局、质监局、环保局、旅游局、外经贸局、国土资源局等有关部门及其设在各县(市)区的有关机构,各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相关行业或领域市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铁路、民航、邮政等部门负责相关行业或领域市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市经委负责电力系统市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具有行业管理职能的部门、单位负责相关行业市管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上述各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市管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情况,重大危险源监控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情况等。
(三)市和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工矿商贸市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除按照前款规定的监督检查内容对工矿商贸市管企业安全生产进行监督检查外,从综合监管的角度,负责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四)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负责检查督促市管企业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督促市管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搞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业绩考核;依照有关规定,参与或组织开展市管企业安全生产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参与企业重特大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督促企业搞好统筹规划,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计划,保障职工健康与安全。
三、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省以上驻济企业和市管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一)按照分级、属地管理的原则,省以上驻济企业、外地进济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管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和县(市)区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及其设在县(市)区的有关机构,以及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市管煤炭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市安监局、经委负责。
(二)市安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矿商贸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和省管工矿商贸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市管工矿商贸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中央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以下企业单位和省管企业分公司、子公司、二级单位及市管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市安监局负责综合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