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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04]88号文件,加强省以上驻济企业和市管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五)省以上驻济企业和市管企业要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济政办发(2003)20号)精神,结合实际,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整顿和规范安全生产秩序,确保整治工作取得实效。要重点加强矿山、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城市燃气、特种设备、民用爆炸器材和烟花爆竹、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等方面的安全工作,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进行彻底整治。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器材、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要严格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相关生产经营活动。
  (六)省以上驻济企业和市管企业要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搞好安全生产的技术改造,积极推进技术创新与进步,采用安全性能可靠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不断改善安全生产条件。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依法申请、通过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市管非煤矿山和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要按照省安监局、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关于印发〈山东省非煤矿山企业、剧毒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办法〉的通知》(鲁安监发(2004)36号)的要求,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确保安全投入,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
  (七)省以上驻济企业和市管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逐级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企业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要狠抓安全生产的超前防范工作,及时发现和分析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消除事故隐患。按照“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责任人员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每起事故,依法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和有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八)省以上驻济企业和市管企业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工伤社会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有条件的企业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多种形式的互助互保活动。
  (九)省以上驻济企业和市管企业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信息或事项,要及时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有关安全生产的年度计划、年中或年终总结,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明确对省以上驻济企业和市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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