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通告
(京广发[2004]236号)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本市实施的国家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的通知》(京政法制秘字[2004]26号)和《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影视行政许可项目及实施机关》(京广发[2004]210号)通知要求,现将北京市广播影视行政许可事项调整情况通告如下:
1.“有线电视站、共用天线设计、安装批准”的行政许可事项,原由市广播电视局审批,现由各区县文化委员会(昌平区广电中心)审批。
2.“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的行政许可事项,由各区县文化委员会(昌平区广电中心)审批。
3.“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事项,现由市广播电视局和各区县文化委员会(昌平区广电中心)两级审批,具体申请办理程序见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网站。
4.原经市广播电视局审批颁发的《北京市有线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请与登记注册地的各区县文化委员会(昌平区广电中心)联系,办理许可证换发及变更许可证有关事项等相关手续。
5.上述行政许可调整事项从2004年12月1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附:
各区县文化委员会(昌平区广电中心)联系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