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1、谈判小组在谈判结束后,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就谈判小组最终确认的技术、商务方案,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
2、谈判小组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评定标准,对供应商提供的最后报价及有关承诺进行评审。
3、谈判小组在完成评审工作后,出具竞争性谈判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谈判小组所有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三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询价方式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报价文件初审。初审办法按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二)询价小组需对询价文件作出实质性变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被询价的供应商。
(三)询价。询价小组要求通过初审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询价小组不得与某一供应商就其报价进行谈判。
(四)确定成交供应商。询价小组完成询价工作后,出具询价评审报告,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询价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对评审结论持有异议的,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论。评审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四章 评审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都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严守有关保密规定并在评审前书面承诺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六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的通讯设备应当集中保管。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与评审项目有以下情形之一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一)近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的;
(二)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的;
(三)配偶或直系亲属参加同一项目评审工作的;
(四)近三年内与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的;
(五)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情况。
第十八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确认参加评审工作后,应当准时到达指定地点;因故不能参加评审的,应当及时告知通知单位。
第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不得将投标、报价文件带离评审现场评审;不得向外界透露评审内容;评审结束后不得复印或带走与评审内容有关的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