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六)核定评标记录。评审委员会应当核定相关评标记录并签字确认。
(七)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评审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审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八)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审委员会根据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获取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审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审委员会售标建议。
(九)签字确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须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报价文件初审。初审办法按第十一条规定执行。
(二)开展谈判
1、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就有关技术、价格、交货期、付款方式、售后服务等问题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谈判轮数分别进行谈判,要求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不超过三轮报价。在谈判中,谈判小组及有关当事人应当严格遵循保密原则,任何人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供应商的技术、价格和其他信息。
2、谈判小组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变动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