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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失效]

  第八条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确保评审工作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二章 评审委员会职责和义务

  第九条 评审工作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评审事务由评审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投标、报价文件是否符合采购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二)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三)根据需要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报价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四)推荐中标、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成交供应商;
  (五)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
  第十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二)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三)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检举非法干预评审工作的行为;
  (四)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五)配合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章 评审委员会工作程序

  第十一条 政府采购项目采用招标方式的,评审委员会应当遵循以下程序开展工作:
  (一)选定评审委员会主任。采购人代表不得作为评审委员会主任。
  (二)了解、熟悉招标文件及项目的实际需求。
  (三)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1、资格性审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审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四)解释、澄清有关问题。
  1、在评标过程中,评审委员会认为招标文件表述不明确或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可请采购人代表或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解释说明,但解释说明的内容不得带有倾向性或其他影响评审公正性的意见。
  2、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审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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