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3月25日,实施日期:2010年3月25日)废止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的通知
(粤财采购[2004]27号 2004年11月26日)
各地级以上市财政局,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的客观、公平和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省财政厅制定了《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函告省财政厅。
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工作暂行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客观、公平、公正,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
财政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于广东省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工作。
第三条 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是指评标委员会、谈判小组和询价小组。
第四条 评审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评审委员会依法独立进行评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评审委员会的工作。
第六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接受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评审委员会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据《广东省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组建暂行办法》组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