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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部分已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试验区内的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日期和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日期在同一年度内的,按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作为计算减免税起始日期,给予企业税收优惠。
  (五)试验区内的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日期和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日期不在同一年度内的,按企业取得营业执照的日期计算减免税起始日期,按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的年度,给予企业税收优惠。
  (六)注册地在试验区内的纳税人发生实际生产经营地有一部分在试验区内,另一部分在试验区外的情况,其在试验区内的生产经营所得单独设立帐簿,实行独立经济核算的,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在试验区外的生产经营所得部分,不得享受试验区所得税优惠政策。
  (七)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不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应及时自行停止享受税收优惠,并应在下一次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期内将有关情况说明交税务机关录入人员,由录入人员审核确认后,对减免税认定信息进行修改。对自行停止享受税收优惠的企业,应按规定缴纳本年度企业所得税。
  六、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集成电路设计企业的管理
  税务部门不再参与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认定和年审后,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信息产业部关于《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信部联产[2000]968号)和信息产业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及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信部联产[2002]86号)规定的条件对申请享受税收优惠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并保留检查权。对持有软件企业或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证书而又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税收优惠,各局应将情况及时上报市局,由市局向有关认定部门提请纠正。
  七、企业所得税预缴的管理
  (一)凡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和汇缴企业,按月预缴企业所得税,金融企业和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具体预缴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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