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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部分已取消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中“第四条(一)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的适用范围包括财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的工业企业”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 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部分已取消
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4]334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根据《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4]206号)规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并结合我局企业所得税管理情况,现就取消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的后续管理工作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取消后,各局要加强事前服务、事中管理和事后检查;要加大辅导和监控力度;要结合企业所得税管理的特点,探索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新思路、新方法、新途径,提高工作效率,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要利用CTAIS系统记录相关内容,通过数据对比了解情况,发现问题。对不符合税法规定的事项,要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并按《征管法》规定进行处罚。
  二、各局要对已取消项目实行专项管理,凡涉及一个以上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如弥补亏损、工效挂钩工资和广告费扣除等事项,应充分利用CTAIS系统进行监控,对于CTAIS系统尚未涵盖的事项,要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手工管理台账,实施动态管理,做好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数据的核对工作。
  三、亏损弥补的管理
  (一)纳税人在季度或月度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时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二)各局应对亏损企业进行分类管理,可根据本局实际,自行确定重点稽查亏损企业、弥补亏损重点企业和一般性亏损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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