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研发和技改资金的支出范围:
资助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研究开发产品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在京设立研发中心。一般包括:人工费、人员培训费、设备费、燃料动力费、租赁费、试验费、材料费、委托开发费、鉴定验收费等直接与项目有关的费用。
第五条 出口机电产品研发和技改项目支持资金的支持方式:
(一)无偿资助;
(二)资助金额一般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申请研发和技改资金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北京市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二年以上的机电产品出口业绩;
(三)资产负债率原则上不得超过70%;
(四)健全的财务核算与管理体系;
(五)申请研发中心和研发项目支持资金的企业要具备必要的项目研发设备及专业技术人员。
(六)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和产品的质量、安全、卫生等体系认证的企业;
第七条 申请研发和技改资金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北京市产业发展规划和产业技术政策;
(二)技术创新性较强且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三)产品有较强的国际市场竞争力和出口前景;
(四)项目在申报时已经完成,并促进了出口的增长。
第八条 研发和技改资金优先资助以下企业或项目:
(一)海关统计的上年度出口额超过1000万美元的企业;
(二)国家和省级高新技术(出口)企业;
(三)具有自有品牌出口产品的企业;
(四)北京市出口加工区内的企业;
(五)国家重点支持的行业及产品项目的企业;
(六)出口潜力大且出口增速快的企业。
第九条 资金的评审:
北京市商务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
北京市商务局依据申请企业提交的申请报告、《出口机电产品研发和技改项目资金申请表》(见附表(略))、专家的评审意见等,核定拟资助的项目和金额,并在北京市商务局外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天,公示期满后报主管局长批准。
第十条 资金的划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