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7月6日 实施日期:2009年7月6日)宣布失效北京市商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支持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商机电字[2004]10号)
各区县商务局、市进出口企业协会:
为贯彻国办发84号文“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扶持我市机电产业发展,促进机电出口企业的产品研究开发和技术更新改造,推动产业升级,优化产品结构,鼓励我市机电产品的出口,市商务局参考商务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出口产品研究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和《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设立了“支持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资金”,并制订了《北京市支持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对我市出口机电产品企业从研究开发、技术更新改造以及在京设立研发中心三个方面予以资金支持。
现将该《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支持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支持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和
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关于”十五“期间进一步促进机电产品出口的意见”(国办发[2001]84号)的精神,落实国家机电办有关鼓励机电产品研究开发和技术更新改造的通知,进一步扶持我市机电产业发展,优化出口产品结构,提高出口产品的技术含量和附加值,推动产业升级,促进我市机电产品的出口,加强我市“支持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资金”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支持出口机电产品研究开发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资金”(以下简称“研发和技改资金”),是指市商务局设立的用于无偿资助北京地区各类机电产品出口企业研究开发和技术更新改造项目的政府性资金,是对国家出口机电产品研发资金和技改贷款贴息资金的配套支持与补充。
第三条 研发和技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公开透明、定向使用、科学管理、加强监督的原则。同时贯彻择优扶强、效益优先、统筹兼顾的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