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卫生局关于2005年度北京地区卫生
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卫人考字[2004]8号 2004年11月29日)
各考点、有关单位:
根据人事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人厅发[2004]109号)和卫生部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关于下发2005年度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计划的通知》(卫人交发[2004]77号)的要求,为保证2005年度北京地区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符合卫生部、
人事部《临床医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0]462号)和《预防医学、全科医学、药学、护理、其他卫生技术等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卫人发[2001]164号)中报名条件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报名条件详见附件1)
报名参加2005年度卫生专业各类别考试的人员,其学历取得时间和从事本专业工作年限均截止2004年12月31日。报名条件中有关专业学历或学位的规定,是指国家教育和卫生行政部门认可的正规院校毕业学历或学位。
凡报考《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中专业代码为024至086之间专业的人员,应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并在报名时提交执业医师资格证书。因工作岗位变动,需报考现岗位专业类别的人员,其从事现专业岗位工作时间须满2年。
参加护理专业初级(士)资格考试并合格的人员必须具有护理(含助产)专业中专或大专学历,考试合格者,可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具有护理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可免试取得护理岗位准入资格。
二、考试成绩管理办法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相应专业各科目成绩自2003年度起已实行两年为一个周期的滚动管理办法,在连续的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同一专业4个科目的考试,方可取得该专业资格证书。对不同专业科目的考试合格成绩,不得作为同一专业合并计算。已参加过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人员,再次报名时须使用原档案号。
三、专业设置和考试范围
从2005年度起,中级资格考试增加心电学技术(107)和肿瘤放射治疗技术(108)2个专业类别。报名人员可根据本人所从事的专业工作,在《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业目录》(见附件2)中选择报考相应专业类别。对未列入考试目录的专业,经单位考核、单位人事部门审核后,由北京市卫生人员考评中心组织考试和市人事局批准组建的北京市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具体事宜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