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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
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
(深国税发[2004]206号)


各区局、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4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申报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海关完税凭证),因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废旧物资发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28号)规定的抵扣时限,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申报抵扣,可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包括2004年1月31日以前开具的海关完税凭证,可顺延至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予以抵扣。
  二、凡超过规定期限未申报抵扣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需使用《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逾期抵扣版)采集抵扣信息。正常申报抵扣的纳税人,仍使用现《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采集海关完税凭证。
  《海关完税凭证抵扣清单信息采集软件》(逾期抵扣版)发布在国家税务总局技术支持网站(http://130.9.1.248)上,市局将统一下载下发给各区局、分局。
  三、纳税人丢失海关完税凭证的申报抵扣程序。
  (一)纳税人申请。
  纳税人丢失开具日期为2004年7月1日起的海关完税凭证,必须在开具之日起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抵扣申请,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丢失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申报抵扣审批表》(见附件,以下简称《审批表》),并持以下资料申请办理申报抵扣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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