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起人预先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核准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名称。
(二)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联席论证
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应先行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也可聘请咨询机构对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进行策划咨询。
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发起人情况介绍、拟设立公司简介、资产重组方案、股本结构、资金投向、法人治理结构等。其中涉及改制企业资产和财务的,须经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评估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评估和审计;涉及国有企业入股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拟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可行性进行联席论证。
(三)制作与上报审核文件
发起人根据联席论证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制作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全部申报文件,报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上报的所有文件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后,报省政府审批。
发起人申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书;
(2)发起人协议书;
(3)承诺函;
(4)发起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证明;
(5)公司章程(草案);
(6)可行性研究报告;
(7)发起人的营业执照或身份证明;
(8)股东资信证明;
(9)盈利预测报告;
(10)公司住所证明;
(11)财务审计报告;
(12)资产评估报告;
(13)法律意见书;
(14)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名称的通知;
(15)政府主管部门关于土地处置的批复;
(16)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四)缴纳股款、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公司经省政府批准设立后,发起人要对实物投资办理移交手续,货币投资存入开设的临时账户,由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发起人缴纳的股款进行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召开公司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筹备费用决算,选举董事、监事;董事会选举董事长,聘任经理,监事会选举监事会主席。创立大会决议报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五) 工商登记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董事会向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条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合并、分立,应当提交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