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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非国有企业改制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办法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
(2004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规定,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了《陕西省非国有企业改制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办法》。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告。

                         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00四年十一月三十日

  附件:

陕西省非国有企业改制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非国有企业改制及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非国有企业改制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单个非国有投资主体控股发起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分立和增资扩股。
  第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和增资扩股,实行审批制。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及合并、分立,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股份有限公司的增资扩股,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批。
  第四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应当有五人以上的发起人;
  (二)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一千万元;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第五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一)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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