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旅游局关于缴还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
北京地区各旅行社:
根据国家旅游局旅办发[2004]79号文件《关于
按时回收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通知》要求,凡已办理2003年暂退部分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请于2004年12月28日前,将2003年暂退部分质量保证金如数缴还至原资金帐户并办理相关手续。
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或拒不缴还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将根据《
旅行社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具体办法如下:
一、在北京市旅游局办理暂退质量保证金的旅行社,应以支票形式(必须是接收暂退质量保证金的单位的支票),将暂退质量保证金足额缴还至北京市旅游局并办理相关手续。办理手续时应提交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副本)原件。
办理地点:朝阳区建外大街28号旅游大厦1404房间。
办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9:00—11:00
14:00—16:30
(截止日期为2004年12月28日)
联系人:李小玉、周敬
联系电话:85162288—1454
二、部分国际旅行社从国家旅游局暂退的质量保证金,缴还时可直接汇至国家旅游局指定帐户,并将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传真至国家旅游局,以便及时寄回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