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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4年北京市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开展2004年北京市享受
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
(2004年12月2日 京人发[2004]103号)


各区、县委组织部、人事局,市属有关部、委、办、局、直属机构、总公司、高等院校人事(干部)处: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统战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政府特殊津贴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4]20号)精神和人事部《关于开展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国人部发[2004]92号)的要求,现就我市2004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一、选拔的数量
  (一)中办发[2004]20号文件规定,从2004年到2010年,全国共选拔4批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两年选拔一次,每次4000名。2004年,人事部下达给我市的控制指标数为72名。
  (二)根据人事部等七部门《关于印发<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人发[2002]55号)规定,属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工程”人选的,由人事部下达专项指标解决,不占控制指标数。
  二、选拔对象和范围
  (一)选拔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对象是:在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岗位和在工农业生产第一线做出重大贡献和取得突出业绩的专家、学者、技术人员。重点是在关系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关键技术领域中涌现出来的优秀人才,在信息、金融、财会、外贸、法律、现代管理及理论研究、新闻出版、文化艺术等领域做出重大贡献的专门人才。
  (二)公有制经济成分和非公有制经济成分的企事业单位中符合选拔条件的人选,均可以按选拔程序推荐。
  (三)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专家、学者,在企事业单位中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后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党、政、群机关的工作人员,除中国科学院院士和中国工程院院士外,原则上不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三、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模范履行岗位职责。
  (二)必须是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人员;近五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同行专家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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