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做好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粤财农[2004]319号 2004年12月3日)
汕头、惠州、梅州、河源、揭阳、潮州、汕尾、韶关、清远、肇庆、云浮、湛江、茂名、阳江市财政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核减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有关市财政局要高度重视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核减工作,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4]91号文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认真组织实施。
二、按规定需核减的农业税计税土地面积,要按村按户造册登记,由乡镇财政所实地核实后集中报县(市、区)财政局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