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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涉及水电开发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按照分级管理原则出让水电开发权。其中,在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上实施水电开发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其他河流上的水电项目开发权,按以下权限管理:
  (一)大中型水电开发项目(总装机5万千瓦及其以上)
  在电源项目年度建设方案指导下,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或协议出让水电项目开发权的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小型水电开发项目(总装机5万千瓦以下)
  1.总装机在1万千瓦及以上、5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或协议出让开发权的方案并组织实施。
  2.总装机在1万千瓦以下的水电项目,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招标或协议出让开发权的方案并组织实施,并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乡镇政府及其他未经授权的部门无权出让水电开发权。
  (三)水电开发权招标出让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水利局另文制定。
  三、关于水电基本建设领域的行政许可
  (一)有关法律法规对项目审批或核准相关条件的规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的规定,在发展改革委审批水电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前,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管理权限对水工程的建设是否符合流域和区域综合规划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同时对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审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重庆市河道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发展改革委审批水电站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前,河道主管机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河道部分的工程建设方案和洪水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查。
  (二)政府投资的水利行业的水电建设项目审批
  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161号),政府投资项目须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总投资概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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