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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涉及水电开发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重庆市
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涉及水电开发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
(渝规审发[2004]30号)


  为贯彻实施《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规范水电规划及水电开发项目出让管理,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就《重庆市水资源管理条例》中涉及水电规划编制和水电开发权出让的有关问题形成如下意见。
  一、关于水力发电规划编制
  水力发电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经委、交通、国土、环保等部门和相关单位组织编制,送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将审查通过的规划内容纳入电力发展规划,电力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其中,全市水力发电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经委、交通、国土、环保等部门和有关区县编制,送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区县(自治县、市)水力发电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经委、交通、国土、环保等部门和相关单位编制,送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审查通过的文本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批准的电力发展规划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单条河流水电开发规划实行分级编制。除长江、嘉陵江、乌江干流外,本市辖区内流域面积在1000平方公里以上(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力资源复查成果》为准)和跨区县(自治县、市)的河流的水电开发规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并协调组织编制工作,规划完成后报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其他河流的水电开发规划,由区县(自治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有相应资质的编制单位并协调组织编制工作,规划完成后报区县(自治县、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关于水电开发权出让
  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电力发展规划,综合考虑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确定电源项目建设时序,形成中长期建设方案和年度建设方案,报市电力领导小组审查批准后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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