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湖南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的通知
(湘卫医发[2004]45号)
各市州卫生局,有关医疗单位: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01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血站建设和血液管理承诺书》和《血站管理办法》(暂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实际情况,我厅制订了《湖南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则》(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四年十二月三日
附件1:
湖南省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试行)
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01年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血站建设和血液管理承诺书》要求和《血站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要等实际情况和全省区域卫生发展规划,特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目的
调整布局,严格管理,统一规划采供血机构设置,保证临床用血的需求与安全。
二、规则原则
按照采供血“三统一”管理原则,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增设采血点,实行分散采集血液,集中检测和制备成分血,统一供应临床用血。
三、设置规划
(一)采血体系设置
根据规划原则,我省设置一个血液中心和13个中心血站,即省会长沙设立血液中心,其它13个市州各设一个中心血站。血液中心和中心血站可在辖区内各县(市、区)增设采血点。但是不得在同一县(市、区)行政区划内同时设置中心血站、采血点和单采血浆站。
逐步撤销县级采供血机构。2004年内撤销祁阳、祁东、常宁、
安乡、临澧、桃源县等6家基层血站和中心血库;2005年3月前撤销耒阳、浏阳、宁乡等县(市)3家基层血站和中心血库;2006年撤销南县中心血库、武冈市基层血站;2008年3月前全面完成县级采供血机构的整体调整(见附2)。
(二)供血体系设置规划
1、省级医疗机构和各市州医疗机构应设立输血科,负责本单位临床用血的计划制定、申报和血液储存以及单位临床用血情况检查,并参与临床有关疾病的诊断、治疗和科研工作。
2、各县级综合医疗机构应设立储血库(也可由中心血站的采血点承担),负责血液的储存,保证本区域内县及县以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供应。
3、中心卫生院可根据实际需要,向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设置储血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