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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委关于杭州市区
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杭政办[2004]1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市建委拟订的《杭州市区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四年十二月六日

杭州市区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管理办法


  为加快实现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居者有其屋”的目标,尽快建立和完善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供应体系,加快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根据建设部、发改委、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等四部委联合颁发的《关于印发<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4]77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区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在杭州市区规划范围内各企业单位及经省政府批准属历史遗留问题的中央、国家、省级机关,驻杭部队及其直属单位利用自用土地建设(含改建、翻建等)经济适用住房的,适用本办法。
  二、市建委负责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管理工作。市计划、规划、国土资源、房管、物价、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三、企业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必须纳入经济适用住房管理体系,列入当年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实行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管理。
  四、零星地块的建设应充分考虑周边邻近地块一并改造的可能,鼓励将符合城市规划的危旧房地区成片改建,严格控制零星地块的翻扩建行为。
  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单位可申请自建经济适用住房或通过土地置换取得经济适用住房:
  (一)符合杭州城市总体规划要求,规划为住宅用地的;
  (二)在市区(不含萧山、余杭区)五类土地以外(含五类土地),为单位自有住宅生活区用地的(不含集体宿舍、学生宿舍等其他用地);
  (三)属生产经营销售困难且职工住房困难的双困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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