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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治理整顿利用灯杆等设施设置灯杆旗、灯箱等户外广告的通告[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2月4日 实施日期:2009年2月4日)废止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治理整顿利用灯杆等
设施设置灯杆旗、灯箱等户外广告的通告


  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户外广告设置,根据相关法规规章规定,市政府决定在2004年12月,开展针对利用灯杆、电车杆以及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设置灯杆旗、灯箱等户外广告的治理整顿工作,现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利用灯杆、电车杆以及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设置的灯杆旗、灯箱等户外广告,均为此次治理整顿范围。城八区是治理整顿的重点。
  二、依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的要求,凡利用灯杆、电车杆以及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设置灯杆旗、灯箱等户外广告的,一律予以清理,并视不同情况,分别采取以下几项处理措施:
  (一)擅自利用灯杆、电车杆以及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设置的带有商业广告内容的灯杆旗、灯箱,一律属于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设置人须在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二)2004年10月1日之前,违反户外广告管理规定,越权批准在灯杆、电车杆等市政公用设施上设置灯箱广告的审批行为一律无效,审批部门应在2004年12月15日之前撤销审批,并督促设置人按照户外广告规划的要求逐步拆除。对于不符合广告设置规划要求,拒不自行拆除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对于利用灯杆、电车杆以及电力、通信、邮政等设施设置灯杆旗等标语、宣传品,并加带商业广告内容的,一律视为非法设置的户外广告,由设置人于本通告发布之日起3日内自行拆除,逾期不拆的,由城管综合执法机关依法予以强制拆除。
  三、对于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被城管综合执法机关查处两次以上的户外广告设置单位将纳入“北京企业信用信息系统”予以警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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