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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
(云地税二字[2004]91号)


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近接部分州、市地方税务局反映,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着执行政策和计算方法不好把握的问题,需要省局给予统一和明确。现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和计算问题明确如下:
  一、需要明确的有关政策问题
  (一)关于按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机构的捐赠,是否可以抵减核定税额问题。我们意见:实行查账征收的纳税人,通过非盈利性机构对社会公益事业的捐赠,可按规定的比例在税前扣除;实行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因为在核定其税额时,已考虑了各方因素,因此,其捐赠额不能再抵减核定税额。
  (二)本单位职工承包、承租经营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我们意见:承包、承租经营所得,不论承包、承租人是否为本单位职工,一律按承包、承租经营所得税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代开个体运输户货物运输发票缴纳个人所得税问题。我们意见:实行核定征收的代开票纳税人,先按代开运输发票的票面金额代扣3.3%的个人所得税,待年终清算时,代扣的税款大于核定税款的,以代扣税款为应纳税额,不再征收核定税额,有条件的地方,在年度终了后,可按有关规定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如代扣的税款金额小于核定的税款金额,则应补征其差额部分的税款。
  (四)职工个人在实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而取得的住房补贴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我们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昆明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云政复[2000]169号)精神,对未参加过福利性实物分房,以及参加了福利性实物分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的职工个人,从单位取得的补贴标准内的住房补贴,暂不纳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并入当月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除昆明市外,其余地区也可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参照上述办法执行。其余发放给职工个人的各项住房补贴,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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