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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四)承储单位在接到调拨通知单后,须向调入单位提供储备种子质量检验报告。承储单位与调入单位完善调拨手续后,即可调运储备种子。
  (五)储备种子调运1个月内,承储单位及时将调出储备种子的品种、数量、时间、调往地点等有效凭证复印件和有关调运情况书面报送省农业厅,作为申请拨付购买调运省级储备种子资金的凭证和依据。
  第十八条 监督管理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动用省级储备种子。如未经省批准擅自动用省级储备种子的,将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取消承储单位的承储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各有关单位要切实加强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资金的监管,防止资金被骗取、挤占、截留和挪用,确保专款专用。如有违反,一经查出,将严格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附件:

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合同


  订立合同三方:
  委托方:广东省农业厅,以下简称甲方。
  承储方:以下简称乙方。
  担保方:以下简称丙方。
  为保障粮食生产安全,满足应急恢复粮食生产和灾后用种的需要,按照《广东省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试行)》的规定,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共同信守。
   第一条 乙方受甲方委托愿意承担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任务,保证种子质量达到国家种子质量标准,具体承储品种和数量为:
  (1)水稻品种:品种 万公斤;品种 万公斤; 品种 万公斤;品种 万公斤。
  (2)玉米品种:品种 万公斤;品种 万公斤; 品种 万公斤;品种 万公斤。
  第二条 储备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第三条 省农业厅根据乙方实际完成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的作物品种、数量核定乙方年度储备种子补贴资金。再由乙方依照《广东省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试行)》的有关规定申请核拨。
  补贴资金的补助范围包括种子储备贷款利息、仓储电费、保管费、种子质检费、包装费以及种子损耗、削价损失、转商亏损等。补贴资金由承储单位包干使用。
   第四条 储备种子的调拨权在甲方,乙方和丙方无权动用。若因应急恢复粮食生产和受灾等特殊原因需调用省级粮食储备种子,须由受灾地农业部门向甲方提出调拨申请。
  第五条 乙方接到甲方《调拨省级粮食应急储备种子通知书》后,负责尽快组织储备种子的调拨。储备种子调运1个月内,乙方及时将调出储备种子的品种、数量、时间、调往地点等有效凭证复印件和有关调运情况书面上报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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