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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备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第十三条 省级种子储备补贴资金申请拨付程序
  (一)承储单位向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二)承储单位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逐级向省农业厅申报。
  (三)省农业厅对承储单位承储进库的粮食作物品种、数量和补贴金额进行审核确认后报送省财政厅。
  (四)省财政厅审核后将补贴资金逐级下达给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由有关市、县(市、区)财政部门采取财政直接支付的方式支付给承储单位。
  第十四条 种子备用金的设立与管理
  (一)种子备用金由省财政厅拨付到省农业厅,实行专户储存,滚存使用。为加强储存专户管理,种子备用金专户由省财政厅与省农业厅对该专户实行联合印鉴管理,即动用种子备用金时,银行拨款单应同时加盖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印鉴,方可拨付资金。
  (二)种子备用金规模以800万元为限额。救灾动用种子储备金后,在以后年度省级种子储备专项资金中补足。
  第十五条 省级储备种子的管理
  (一)省农业厅与承储单位签订种子储备合同,载明储备作物、品种、数量、质量、期限、补贴费用等,明确双方的权、责、利。
  (二)存储单位建立和健全储备种子生产、经营、质检等方面的技术档案,确保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来源、去向清楚。
  (三)省农业厅将组织人员定期或不定期对省级储备种子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复查和抽检。
  第十六条 当受灾市、县粮食应急种子不能满足灾后恢复粮食生产需要时,受灾地区的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报经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批准后可动用省级种子备用金购买省级储备种子。
  动用省级种子备用金购买储备种子时,购买价按储存成本价,或上造种子批发价确定,由省农业厅与承储单位结算。
  第十七条 调用省级储备种子程序
  (一)由受灾地区地级以上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财政局联合向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农业厅会省财政厅核准后向灾区地级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存储单位开具《调拨省级粮食应急储备种子通知单》。
  (二)承储单位接到调用省级粮食应急储备种子的通知后,应迅速做好调运储备种子各种应急准备。
  (三)灾区市、县农业部门凭《调拨省级粮食应急储备种子通知单》确定的种子品种和数量,到指定承储单位调运省级储备种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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