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承储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由省农业厅通过行业招标方式公开招标确定。
(一)具有承担种子储备任务的恒温、恒湿种子仓库,库址安全,交通便利。
(二)具备相应的检测种子质量、害虫密度和调控仓库温度、湿度条件。
(三)配备经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加工、储藏专业技术人员。
(四)具有健全的仓储防护措施和管理制度。有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洪等仓储安全防护措施;有专仓储存、专人专账管理,保证账物相符的管理制度。
(五)信誉好,无出现种子质量事故,并愿意承担种子储备任务。
对具备以上储存条件且具有种子生产、加工、包装能力的单位优先。
第八条 根据粮食生产布局和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的规律,从2004年起每年的种子储备总量不少于85万公斤,以策应迅速恢复100万亩粮食生产用种的需要。具体品种、数量如下 :
(一)杂交水稻种子60万公斤;
(二)常规水稻种子20万公斤;
(三)杂交玉米种子5万公斤。
省农业厅可视我省粮食生产形势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等会商省财政厅后调整粮食储备品种和种子储备总量。
第九条 储备品种应通过国家级或省级审定,并适宜不同季节种植,熟期较短。
第十条 省级粮食应急种子储存周期为一年,起止时间从每年7月1日开始至翌年6月30日结束,每年储新换旧。
在确保品种不变、数量不减、种子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前提下,报经省农业厅批准,可在储存周期内均衡更新轮换。
第十一条 省级种子储备补贴标准
(一)杂交水稻种子每公斤每年补贴4.50—5.00元;
(二)常规水稻种子每公斤每年补贴2.00元;
(三)杂交玉米种子每公斤每年补贴3.00元。
当物价指数或银行利率的变动对省级种子储备成本影响较大时,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对补贴标准作相应调整。
第十二条 省级种子储备补贴范围
(一)种子储备贷款利息、仓储电费、保管费、种子质检费、包装费等成本费用。
(二)种子损耗、削价损失、转商亏损等。
省级种子储备补贴资金由承储单位包干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