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养老院新公寓楼收费标准的通知

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养老院新公寓楼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4]493号)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市养老院公寓楼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津民函[2004]50号)。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2]56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养老院新公寓楼为收养人员提供服务,应尊重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二、市养老院新公寓楼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市养老院新公寓楼床位费和护理费属于经营性收费。请你局通知市养老院按有关规定到市物价局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市养老院新公寓楼的其他收费可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2]5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养老院新公寓楼应按照要求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5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市养老院新公寓楼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



┌─┬─────────────┬───────────┐
│ │      房型      │每人每日收费标准(元)│
│ ├──────┬──────┼───────────┤
│ │标准间   │阴面    │20          │
│床│(两个床位)├──────┼───────────┤
│位│      │阳面    │22          │
│费│      ├──────┼───────────┤
│ │      │阳面(带阳台)│24          │
│ ├──────┼──────┼───────────┤
│ │一室一厅一卫│阴面    │34          │
│ │(两个床位)├──────┼───────────┤
│ │      │阳面    │36          │
│ ├──────┼──────┼───────────┤
│ │两室一厅两卫│      │32          │
│ │(四个床位)│      │           │
│ │      │      │           │
│ ├──────┼──────┼───────────┤
│ │特护间   │阴面    │15          │
│ │(六个床位)├──────┼───────────┤
│ │      │阳面    │17          │
├─┼──────┴──────┼───────────┤
│护│护理类型         │每人每日收费标准(元)│
│理├─────────────┼───────────┤
│费│特级护理         │16          │
│ ├─────────────┼───────────┤
│ │一级护理         │12          │
│ ├─────────────┼───────────┤
│ │二级护理         │8           │
│ ├─────────────┼───────────┤
│ │三级护理         │5           │
└─┴─────────────┴───────────┘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