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市养老院新公寓楼收费标准的通知
(津价费[2004]493号)
市民政局:
你局《关于申请市养老院公寓楼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津民函[2004]50号)。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2]567号)规定,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养老院新公寓楼为收养人员提供服务,应尊重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服务和收费。
二、市养老院新公寓楼床位费、护理费收费标准见附件。
三、市养老院新公寓楼床位费和护理费属于经营性收费。请你局通知市养老院按有关规定到市物价局申领经营性《收费许可证》。市养老院新公寓楼的其他收费可根据市物价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社会福利机构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2]56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市养老院新公寓楼应按照要求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严格执行规定的收费标准,自觉接受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2004年12月15日起执行。
天津市物价局
二00四年十二月八日
附件:
市养老院新公寓楼床位费和护理费收费标准
┌─┬─────────────┬───────────┐
│ │ 房型 │每人每日收费标准(元)│
│ ├──────┬──────┼───────────┤
│ │标准间 │阴面 │20 │
│床│(两个床位)├──────┼───────────┤
│位│ │阳面 │22 │
│费│ ├──────┼───────────┤
│ │ │阳面(带阳台)│24 │
│ ├──────┼──────┼───────────┤
│ │一室一厅一卫│阴面 │34 │
│ │(两个床位)├──────┼───────────┤
│ │ │阳面 │36 │
│ ├──────┼──────┼───────────┤
│ │两室一厅两卫│ │32 │
│ │(四个床位)│ │ │
│ │ │ │ │
│ ├──────┼──────┼───────────┤
│ │特护间 │阴面 │15 │
│ │(六个床位)├──────┼───────────┤
│ │ │阳面 │17 │
├─┼──────┴──────┼───────────┤
│护│护理类型 │每人每日收费标准(元)│
│理├─────────────┼───────────┤
│费│特级护理 │16 │
│ ├─────────────┼───────────┤
│ │一级护理 │12 │
│ ├─────────────┼───────────┤
│ │二级护理 │8 │
│ ├─────────────┼───────────┤
│ │三级护理 │5 │
└─┴─────────────┴───────────┘